警因公涉刑事 首長可申公帑打官司
文章日期:2014年10月26日

【明報專訊】被指毆打公民黨曾健超的7名警員目前正停職,本報發現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77條,公務員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只要不涉貪污或相關罪行,其部門首長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為部下以公帑打官司。但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認為,若是次涉事警員遭檢控,警務處長不應申請以公帑援助該7警,因為濫用私刑屬嚴重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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