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交稅罰5% 再拖加10%
文章日期:2012年11月21日

【明報專訊】根據《稅務條例》,即使市民就評稅提出反對,仍須先繳稅,除非獲稅務局長批准緩繳全部或部分稅款,局長亦可附加條件,如購買儲稅券等。假如未能在限期前繳清稅款,局方可徵收稅款總額5%的款項作罰款,若在限期後半年仍拖欠,局方有權再加罰款,即在未繳付的總稅款(連之前5%罰款)再加10%。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