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優勢低過來價 或違競爭法
文章日期:2012年1月9日

【明報專訊】豬肉零售業指兩大超市的豬肉定價低於成本,質疑超市正在趕絕豬肉檔,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鄭建韓分析,若能證明超市擁有市場權勢,且減價低於超市入貨成本,才可證實超市「掠奪性減價」排擠對手,這便有可能違反審議中的競爭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回應,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表現,有否違反《條例草案》,須視乎相關公司是否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貨價成本,以及貨價下調所持續的時間等。現礙於資料所限,難以定論。在競爭法通過後,競爭事務委員會將有權力就這類投訴調查,競爭事務審裁處亦可嚴懲違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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