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freedom of religion
文章日期:2011年12月1日

【明報專訊】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並受法例保障。《基本法》第32條列明「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第141條亦規定特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牴觸的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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