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功能界別中的功能
文章日期:2010年5月1日

【明報專訊】有關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爭議雙方一直都假設透過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席是會大體依從現行功能界別的組成。但《基本法》並沒為功能界別下定義。特區政府把功能界別分為「傳統」的功能界別和非「傳統」的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但「傳統」功能界別也沒有一個清晰定義,既包含一些職業(如醫生、律師),也包含一些經濟活動範疇(如金融界、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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