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雞精班:可疑的法
文章日期:2019年11月7日

【明報專訊】上周問讀者雙語法律制度下中文還是英文文本優先。這牽涉源自普通法的「免受可疑刑罰原則」(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此原則保障人們的自由和規定約束須有法律依據,精神與大家都耳熟能詳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謂相通,且在雙語法律制度下尤其重要。例如有一案中被告屢犯交通條例被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被告不服上訴,指對其生活造成「極度困苦」。《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文訂明不得考慮是否造成「困苦(hardship)的情况」,但隨後是「極度困苦的情况除外(other than exceptional hardship)」。法官同意考慮被告利益,雖然「極度」和「exceptional(例外、不尋常的)」意思不同,中文文本「非毫無道理」,但即便如此,被告屢犯規例而喪失工作屬必然。這種情况下中英文都對他愛莫能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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