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增益﹕《防止賄賂條例》 部分條文未涵蓋特首
文章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明報專訊】這次曾蔭權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嫌違反普通法,而非《防止賄賂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分別列明,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但行政長官不受上述兩條文監管。為堵塞此漏洞,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早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修訂上述兩條文,將特首納入適用範圍。報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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